2020年,民法典草案针对新闻媒体作出的相关规定,致使从业者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即报道越是趋向真实,那么或许就越易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以及隐私权,而这样的矛盾情况是直接触碰了新闻行业的核心痛点之处。
新闻领域的学者陈力丹曾经指出过,新闻工作所面临的基本矛盾是,具体事件呈现出来的情形纷繁复杂,而新闻报道却有着不可规避的简约特性。记者需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将复杂的事件压缩成为几百字的稿件,这样子的话难免就会出现遗漏细节的情况。
2020年3月的时候,有一位某地方媒体的记者,在对一起有关拆迁纠纷展开报道期间,采访了5位目击者,然而呢,由于时间特别紧迫,所以没能去核实其中一人的身份,后来事后经过证明,这个人并非直接当事人,进而致使报道出现了部分失实的情况,最终该媒体败诉并进行了赔偿。
依据证据法以及诉讼程序去确定的是法律认定的真实,新闻真实往往更着重于快速且准确地去传递信息。北京朝阳法院在2019年所审理的27起新闻侵权案当中,有21起法院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法律真实标准。
新闻报道的真实并非意味着每个细节都要做到滴水不漏,新京报社在一桩名誉权案子里头,就曾这般上诉,然而法院方面有不同看法,它觉得对于关键问题所涉及的细节,一定要足够严谨,要不然公众可是极有可能对报道呈现出的内容滋生误解的。
民法典草案将以往司法解释里“严重失实”所含的“严重”二字给删除掉了,这表明媒体承担责任的起始点下降了。中国传媒大学的教授刘文杰宣称,要是法律不考量新闻规律,仅仅传达“三思而后行”这样的信号,就会对媒体报道起到抑制作用。
2018年,有一份某都市报报道了一起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由于没有能够彻底证明全部信息来源是真实的,所以被法院判定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进而赔偿给当事人8万元。记者在事后表明,那次报道涉及到公众健康,在当时已经尽了全力去核实。
刘文杰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关乎公共利益的报道对于社会具备重大价值,所以应当予以鼓励而不是抑制。法官需要避免变成“超级编审”,不能从事后诸葛亮的那种角度去审视媒体做出的决定。
2020年1月,在武汉疫情那段时期,多家媒体对患者求助信息进行了报道,尽管后来察觉到部分细节存在出入,然而却没有任何一家媒体因为这个而被追究责任,这其中缘由在于公众急切需要知晓疫情的发展,并且媒体展开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指出这事的是新华社办公厅法规处处长刘洁,当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处在民法典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个章节里,其设计的最初想法并非主要是针对新闻媒体的,不过媒体监督性质的报道在通常情况下会借助例如秘密拍摄这样的方式去采集信息。
让公众清晰地了解到,2019年期间,有某一家电视台,针对地沟油加工点展开了暗访行动,并且偷偷拍摄下来的画面,最后已然成为了关键的证据。要是严格依据民法典所提出的要求来衡量这个情况,那么这样的取证方式,极有可能会面临会出现“未经同意”这种状况的法律风险。至于刘洁,其持有这样的一种观点,那就是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保护方面,理应与普通的民众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有嘉宾作出预测,民法典施行之后,媒体或许要担负更多删稿程序方面的负担,某门户网站法务部给出的数据表明,在2019年,处理删稿申请达4300多件,平均每件耗费时间有2.3小时,工作量极其巨大。
杨立新,这位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曾列举过一个事例,媒体曾报道,有人在政府门口举牌宣称“某领导是贪官”,就算存在目击证人,法官依旧会对这一表述是不是真实进行判定,记者不能只是单纯地依靠目击者,还得去核查领导是不是真的存在贪腐行为。
当你身为读者,去考量媒体报道在涉及公共利益之际,究竟是应当运用更为宽松的真实性衡量标准呢,还是要坚守法律层面所规定的那种严谨呢,欢迎于评论区域留言展开讨论,通过点赞分享促使更多人投身到这个话题当中。